美国警察为什么这么狠

作者:环球交叉点

  来源 环球交叉点

  职权大、下手狠、根基深、定罪难

  “死在警察枪下,死了等于白死”

  (一)

  在美国碰上警察,一定要小心:让你干什么就干什么,别说话也别乱动。否则,倒霉的一定不是警察。

  这位老哥在自家小区的泳池边晒太阳,一个便衣警察上来就要求他提供住在此地的证据。

  这位小哥在自己的学生宿舍楼下准备去扔垃圾,警察上来用枪指着他,直到老师出现警察才离开。

  连这位2岁的小女孩,在被美国警察用枪指着时,也举起双手最终下跪。

  如果开车时被警察截停,一定要把双手放在方向盘上。

  不要去找驾照!警察很可能认为你在找枪,他会立刻开枪。

  也不要把手揣在兜里,因为警察不知道你会掏出什么来。

  美国民间持枪数量约为4亿支,比美国人口还多。这让美国警察时刻感受到巨大压力:他不知道对方会不会突然拔出枪来。

  美国警察执法时,会习惯性先假定对方是敌人,结果导致警察对嫌犯使用暴力的程度,远远超过嫌犯的危险程度。

  就像弗洛伊德,双手被拷,身体已经瘫软,仍被警察跪压了8分46秒。

  弗洛伊德之死,引发反对警察暴力执法的声浪;但另一边,保守派政客却在为警察鸣不平。

  他们认为不该把矛头指向整个警队,因为有问题的只是个别警察。没必要因为一个烂苹果就扔掉整筐苹果。

  可如果真是这样,就无法解释美国平均每天都有3人死于警察之手这个事实。

  警民关系紧张,不是一两个市镇,也不是一两个州,而是整个美国的问题。

  (二)

  2014年,弗格森市警察打死黑人青年迈克·布朗,同样引发全国抗议示威。

  《华盛顿邮报》想做一则调查报道,看看每年被警察杀死的人有多少。

  一开始,他们觉得这个数据应该很好找,去政府或者警务系统要数据就行了。可一问才发现,警局根本不留这样的记录,也不会上报自己杀了人。

  记者从历年媒体报道中找线索,统计死于警察之手的人数。他们的统计结果,与美国民间研究机构“警察暴力地图”的数据一致:

  2013-2019年,每年被警察杀死的普通人都超过了1000人。

  死者中,黑人比例远高于其他族裔。

  值得注意的是,死者中有10%的人没有携带武器,连一根棍子也没有。

  警察开枪,只是因为警察觉得自己受到了威胁而已。

  上图中,蓝点表示每1000人的平均犯罪率,红点表示每100万人中被警察杀死的人数。

  两者并没有任何正相关或负相关的关系,也就是说,警察暴力与当地犯罪率没有必然联系。

  警察暴力执法,并不是因为当地犯罪有多恶劣。还是前面那句话:警察开枪,只是因为警察觉得自己受到了威胁而已。

  2019年,美国有 1098 人死于警察执法,平均每天杀死3人,远高于其他西方发达国家。英国警察全年只开过7次枪,澳大利亚每年只有5个平民死于警察之手。

  上面日历中的数字,就是2019年美国每天死于警察之手的人数。

  大于3人为深红色,白色代表0人。2019年全年,白色方格只有27个,也就是只有27天,警察没有杀人。

  美国警察暴力执法的问题,为什么这么严重?

  很多人以为,警察开枪,只需要打伤对方,或打掉对方武器,解除威胁即可。

  其实不然。美国警察受到的训练是“Shoot to Kill”,姑且翻为“射杀”——只要开枪,就一定要打要害。打一枪还不够,一定要尽可能把子弹打完,确定对方死亡,而不是中途停下重新审视情况。

  那什么时候能开枪呢?警察得到的指示:只要觉得自己不安全,就可以开枪而不用负责。

  为了“保护”自己,警察的装备也越来越好,警队不断采购军方淘汰下来的装备。

  在加拿大,警察部门被称为“警务服务police service”,而美国则叫“警察部队police force”,从用词来看,定位明显不同。

  此外,美国警察的职权范围也大得多,不论是交通还是缉毒,都可以管,这也给了他们滥用职权的机会。

  “弗洛伊德”案件发酵后,国会民主党寻求全面立法,希望推动对警察系统的监管和问责。

  然而,美国警察暴力毒瘤由来已久,说割就能割吗?

  (三)

  美国警察的前身,叫“Slave Patrols”,奴隶巡逻队,18世纪初在美国南方建立,由白人志愿者组成。

  这些志愿者大多来自白人社会的底层,任务非常清楚:

  1) 抓捕和遣返逃跑的奴隶;

  2) 时常恐吓黑奴使得他们不敢造反;

  3) 惩罚和规训违反种植园主规定的奴隶。

  他们的主要目标是保护种植园主的土地和物品,控制那些“危险”的社会底层人民,包括黑人、移民和穷人。

  到了1830年代,北方开始出现中央化和官僚化的“现代警察”制度,各个警局开始有了自己的规章制度。

  这时候的警察,本质上是为政府服务的,但政府并不为人民服务,而是为极少数资本家服务。

  所以,美国警察局从一开始,目的就不是专门针对治安,而是针对群众的。

  美国警察需要配枪的逻辑,也来自过去镇压黑人群体的需要,但配枪却大增了警察滥用暴力的可能。一言不合就拔枪,美国警察逐渐形成了独特的匪帮气质。

  这么重要的历史,却被现代美国的犯罪学教科书有意无意地隐瞒,而隐瞒的危险在于,看不清楚警察体制的根基,就很难做到真正地改变。

  现在的美国警察,主要分为联邦和地方警察,联邦和各州的警察分别行使联邦和州所赋予的警察权力。

  由于人口密度低,美国警察分工并不细,一警多能,什么都得会,什么都得管,美国警察就被赋予了较大的权力。而管理范围不明确,又造成警察权力边界外溢。

  美国的警察、消防员、律师等行业,还呈现一家子都做的特点。

  美国经常有一家好几代人都做警察的情况,这就造成了警局内部相互包庇成风。

  就算因态度恶劣或暴力执法遭到投诉甚至起诉,在警局的包庇纵容下,当事警察常常都能全身而退。

  警局内部不再是简单的上下级关系,更像是帮会内的依附关系,上级要照顾小弟,不然就没法领导大家了。

  每个警局之上,还有个警察公会,这也是美国警察的强大靠山。

  路透社梳理了美国多个主要城市制定的82种不同的警察合同细则后发现,各地工会为警察提供的“保护伞”,形式五花八门。

  这82份合同中,将近一半允许被指控行为不当的警察在接受讯问前,可以查看完整的调查文件。有20个城市允许被指控的警察用取消病假来代替停职。

  类似的“福利”数不胜数:17个城市规定了公民投诉警察的时限,9个城市不允许匿名投诉;至少50个城市的工会合同规定,调查警察不当行为的调查员,必须等待至少48小时才能讯问涉事警察。

  大多数合同,都要求警察部门在一段时间后删除警察的被惩戒记录,有些仅在六个月后就被删除,这使解雇一些具有暴行历史的警务人员变得非常困难。

  而一旦警察出了事,包括打死人,警察工会都会给他找律师帮他辩护;如果他触犯众怒,在当地警局待不下去,被开除后,工会还可以让他到别的警局去工作。

  然而,美国警察有剥夺公民生命的权力,却没有在公民生命受到威胁时为其提供保护的义务。这又是为什么呢?

  (四)

  1975年3月16日凌晨,在美国首都华盛顿特区,沃伦和塔利娅费罗发现住在楼下的道格拉斯女士家被匪徒破门而入,道格拉斯女士在孩子面前惨遭强奸。

  沃伦和塔利娅费罗立刻拨打911报警,有4组巡警接案,并信誓旦旦马上出警。沃伦和塔利娅费罗相信了911的保证,下楼帮助道格拉斯女士。

  随后的14个小时内,没有一个警察出现。

  三名女性被殴打和轮奸。

  最后,三名女子将警察告上法庭。但是,法庭却拒绝受理此案,理由是:警方的责任是保护广义社会,而不是保护某一个具体的公民,所以在此案中,警察没有法律义务保护他们三人。

  三位受害者不服,继续上诉。六年后,1981年,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以4:3的票数维持原判。同年,最高法院宣布不受理此案上诉。

  同类型的案子,在美国数不胜数。

  2018年2月14日,佛罗里达州一所高中发生枪击案,至少17人死亡。枪击案发生时,学校外面就有四个警察,但是没有一个警察冲进校园去保护学生。这样的事情,美国人觉得很正常。

  不是所有的警察都叫人民警察!

  根据美国法律,警察只是对雇佣自己的政府部门有行政方面的义务,说直白点就是:警察只对政府负责,不对老百姓负责。

  再直白点就是:警察没有任何保护公民的义务。

  这是美国最高法院1981年以来的一系列判例所定下的原则。

  美国采用的是判例法,一个案子的法理解释在未被推翻前就一直生效,而最高法院对于美国警察的权责对应就是靠一系列案例来维持的,因此推翻几乎不可能。

  于是,美国警察见死不救,就成了天经地义。

  事实上,要在保护警察和维护治安之间找到平衡,很难。

  如果倾向于保护警察,就不可避免让他们有太多的权力,有权力就有滥用和误用;但要是不给他们权力,又可能导致他们身陷危险。

  两相权衡,美国最高法院觉得还是应该优先保护警察,所以给了他们充分赋权。美国警察有滞留权、讯问权、搜查权、逮捕权。在特殊情况下,美国警察不经任何请示,就能逮捕嫌犯。

  美国法律还赋予了警察极高的自卫权,当警察感到自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可以采取“高人一级”的自卫方式,也就是比对方暴力等级高一级的暴力方式进行自卫。当不确定对方是什么状态的时候,就可以按最高方式处理。

  那么,一个手无寸铁的路人被警察打死,起诉警察有用吗?

  (五)

  事实上,美国警察暴力执法的成本和代价很低。尽管警察每年会杀死很多人,但他们几乎不会因为暴力行为而被指控。

  2013年到2019年期间,99%的警察杀人事件,都以未被起诉而告终。

  “弗洛伊德”案中,四名涉事警察被起诉,但明尼苏达州总检察长埃利森坦承,要给他们定罪,太难!

  “ 陪审团会偏袒警察,出现信誉纠纷的时候,陪审团更倾向信任警察,有些时候这种信任并不完全合理,也有很多条款使得警察免责。现实就是,就算警察触犯法律,我们也很难定他们的罪。——埃利森

  ”这一切,缘于警察的“豁免权”。这项豁免权由美国最高法院在1976年判定,给出豁免权的理由,简单说就是:警察不应因善意执法而承担责任。在没有明显违反法律的情况下,这一条“豁免”原则,就能让警察免遭起诉。这为接下来几十年警察枪杀无辜路人铺平了道路。

  1989年,美国又出现了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件,让最高法院确立了警察使用武力的“客观合理”原则。1984年11月12日,糖尿病患者格雷厄姆使用胰岛素后产生不良反应,朋友开车送他去便利店买橙汁。格雷厄姆走进商店后,见柜台前排着长队,他不想排队,迅速离开商店,回到朋友车上。此时,夏洛特市的警官康纳注意到格雷厄姆进出商店的速度异常之快,于是他跟着这辆车,在半英里外把它截停下来。

  格雷厄姆还在忍受着胰岛素反应的折磨,他坐在路边,很快昏倒。当他醒过来时,发现自己被戴上手铐,脸朝下趴在人行道上。格雷厄姆想去掏钱包拿自己患有糖尿病的证明,警官却把他的头摁到兜帽里,让他闭嘴,并将他押入警车。

  最后,康纳确定格雷厄姆在便利店没有犯罪,将他释放,但格雷厄姆因警察暴力执法,身上多处受伤。随后,格雷厄姆指控康纳过度使用武力、非法侵犯、非法拘禁,但被法院驳回。这直接导致此后发生的无数警察“使用武力”的案件引用该案的判决。

  为什么最高法院认为警察无罪呢?美国格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叶俊律师解读了当时最高法院的三大理由:“ 第一,美国最高法院认定,必须客观地分析执法人员的行为在当时的环境下是否“合理”,而不是确定执法人员的主观意图是否有“恶意”。第二,美国最高法院认为执法人员需要在极短时间内做出判断,不然自身安全就可能受到威胁,因此分析当时执法人员的行为合理性必须要从当时执法人员的视角出发,而不是事后诸葛亮地以普通民众的视角去看待合理性。第三,最高法院给出了分析问题所需要考虑的事实因素:当时疑似犯罪的严重性;嫌疑人是否对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造成直接威胁;嫌疑人是否当时主动反抗逮捕或者试图逃跑。

  本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倾向于保护警方在执法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在之后几十年中的多次警方枪击致死案中,都采用了最高法院的分析框架。所以,只要是警方执法行为在当时的环境下有合理性,受伤或者致死的嫌疑人就很难主张警方使用了过度武力。——美国格知律所合伙人叶俊”概括而言就是,最高法院认为,警察武力使用是否得当,必须要通过当事警察在现场的第一视角来判断。民众“马后炮”的抱怨和投诉,不予考虑。

  2016年,明尼苏达州又发生了这样一个案件。32岁的非裔男子卡斯提尔,开车带着女友和4岁女儿。29岁的拉丁裔警察亚内兹要他停车并出示驾照。卡斯提尔为了避免引起误会,坦承自己车上有一把手枪,结果警方感觉自己受到威胁,连开七枪打死了卡斯提尔。

  在随后的庭审中,尽管有证据表明警察当时并没有看到枪支,但陪审团认为警察对个人安危的恐惧是合理的,过失杀人罪、鲁莽使用武力罪的指控不成立,亚内兹被无罪释放。一系列司法实践表明,死在美国警察枪下,基本等于死了白死。而美国警察则随时都在“为自己的生命担心”。

  (六)

  每一个案件的见报,意味着背后有100个没有见报的同样憋屈的案件。每一次对警察杀人的宽容,都是在纵容更多的警察滥用职权。美国警察在执法前就被赋予“无边界”的权力,在执法中又具备“无监督”的自主裁量权,在暴力执法后还拥有全方位的“金钟罩”。面对这样的美国警察,受害者很多时候陷入“投诉无门,起诉无用”的困境。这次的警察“跪杀”弗洛伊德事件发生后,抗议示威活动席卷全美,身负维稳任务的警察,又一次被推到了民众的对立面。美国众议院院长佩洛西宣布了警队改革法案,但问题并不仅仅在执法系统,而是根植于美国数百年的种族歧视和阶层对立中。因此,改写“剧本”的可能性,并不大。

本文由地球日报转码显示,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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